四川省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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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中心 / Member Center


  学会章程 / Academy Constitution

四川省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英文名称:Sichuan Academy of Ot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Surger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四川省各级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生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广大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区域合作,促进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术交流;维护耳鼻喉专业从业者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专家的资源整合效应,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人才培养,推动本区域内耳鼻咽喉专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顺应国家医改政策,为促进人类卫生事业更好地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弘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专科医生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二)学术交流:以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科建设为核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学习、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继教活动;依法依规编辑出版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不断更新会员和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护人员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专科技术水平。开展医学类相关资格、资质的培训、评定与认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医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

(三)维护权益: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护人员的意见,转达合理诉求。接受会员或相关机构委托,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为会员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努力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

(四)搭建桥梁:开展四川省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科发展的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各相关医疗机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医疗机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搭建政府和会员互相了解的桥梁,畅通交流渠道。积极调查研究本领域内的学术交流与发展,开展理论与实际相关研究,承接政府研究课题,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意见建议。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医学科技人才。

(五)专科服务:

1、咨询管理服务:接受单位委托,开展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业务咨询和管理服务,包括制定专科业务发展规划、专科人才梯队建设、专科设备合理配置等方面。

2、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服务: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下,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专家定期深入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义诊、教学查房、手术示教、疑难会诊等活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3、会员权益服务:协助会员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科研专题、申请专利、行政审批、技术鉴定等;设立科研课题,推动医学学术研究。

4、信息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大数据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相关探索与研究,为会员、单位及其他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信息咨询服务,构建网络医学智能化平台,推动本领域成员实现数字信息化互动。

(六)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和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举办以医药卫生科学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为主要内容的展示和展览,推进高科技、适宜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互联网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师服务信息平台。

 本团体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专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者;获得执业许可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和护师等人员。

(五)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六)与本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七)与本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宣传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两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依法负责本团体全部管理运营活动,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学会各项学术活动计划,学科建设规划;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使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暑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次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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